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國偉
相 對 人 徐偉銓
相 對 人 徐鳳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被告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因不 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 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系爭不動產坐落基隆市安 樂區,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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