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原 告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李淑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信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 萬元(即35,000,000+15,000,000+
10,000,000+5,000,000 +4,000,000 =69,000,000),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1萬9,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1萬8,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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