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519號
SLEV,103,士簡,519,201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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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許郭梅雪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秋城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18元【102
年房屋稅課稅現值116,700元x(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
成果圖所標示A部分範圍4.06平方公尺/建物總面積65.64平方公
尺)=7,2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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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