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3年度,1124號
SLEV,103,士小,1124,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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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柯詠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8 月20日,以分期付款方式 向原告購買書籍,並簽訂訂購單及分期付款約定書。價金總 計新台幣(下同)26,880元,雙方約定頭期款1,120 元,其 餘價款分23期支付,自98年9 月起至100 年7 月止,每月20 日前付款1,120 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時付款,則按年息5%計 算遲延之利息。詎料被告僅支付頭期款及部分期款,共計12 ,320元,尚積欠14,560元。故被告已喪失分期利益,分期款 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債務屢經原告催討無效。為此依據兩造 間之買賣契約,請求判命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訂購單 及分期付款約定書、客戶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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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