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103年度,14號
SLEV,103,士勞簡,14,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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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徐英和
被   告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1 月1 日承包財團法人國家實 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機電委外案(下稱動物中心), 於開工時即僱用伊為動物中心維護人員,月薪新臺幣(下同 )8 萬元,被告於102 年4 月17日向伊表示3 、4 月份薪水 無法支付,並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伊於同年月25日 向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申請勞資爭議調 解,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高薪低報差額、退休 金、預告工資及特休獎金共計36萬6,472 元,並訂於同年5 月10日進行調解,被告亦未出席,再於103 年5 月23日聲請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亦因無法送達而失效,不得已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3 、4 月份積欠薪資16萬元等語,並聲 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調解會議記錄 、申請終止合約、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勞保明細表、勞工退 休金明細表及動物中心駐守勤務輪值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 資料查明,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及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薪資 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8 月25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66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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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