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小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簡志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朱孝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被告朱孝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就所請求之事實提出後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