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95號
TNDV,90,重訴,295,200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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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吳森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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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