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3年度,6號
CYEV,103,嘉簡,6,2014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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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號
原   告 羅詹勉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鄧博元
      李玟圻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馨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柯馨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柯馨婷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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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