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86號
原 告 江芳麟
被 告 江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