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3年度,345號
CYEV,103,嘉小,345,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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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3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陳錦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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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