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3年度,327號
CYEV,103,嘉小,327,2014092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被   告 陳鎗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 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則 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 ,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 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 件。另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 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 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可資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鎗泉戶籍地雖設在嘉義市○區○○里○○ 街000 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然被告具狀表示其目前居 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2 樓之2 等語,並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租屋處水電費收據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被告101 、102 年度所得資料結果,被告該二年度薪資所得 均來自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里○ ○路0 段000 號7 樓),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可考。參以原告所提83年12月19日被告信用卡申請資料記 載,被告任職資料、戶籍地址、現居地址分別記載為工務主 任、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三重市○○路0 段00號3 樓等節,顯見被告主張其早已未居住於前開嘉義市 戶籍址而以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2 樓之2 為其實際住所 地之情屬實。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實際住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