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32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信宏
被 告 杜光明 原住嘉義縣阿里山鄉○○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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