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3年度,227號
OLEV,103,員簡,227,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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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27號
原   告 凃俊國
被   告 凃銓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81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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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