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51號
原 告 林艾樺
被 告 丁源成
丁冠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源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丁冠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