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345號
PDEV,103,斗補,345,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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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江金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銘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銘壕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車損照片、修車估價單、發票、行車執照等影本。
三、提出每日營業收入之計算標準及相關單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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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