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江金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銘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銘壕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車損照片、修車估價單、發票、行車執照等影本。
三、提出每日營業收入之計算標準及相關單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