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718號
TNDV,90,訴,718,200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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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任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伍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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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