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96號
原 告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虹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50,712元。該項 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一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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