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3年度,507號
NHEV,103,湖小,507,2014091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張家豪(原名張志豪)
      張欽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
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本金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附件:
┌───┬───────┬───────┐
│ │ 原 記 載 │ 更正後之記載 │
├───┼───────┼───────┤
│ 編號 │ 本 金 │ 本 金 │
├───┼───────┼───────┤
│ 一 │新臺幣二萬七千│新臺幣二萬零六│
│ │五百零五元 │百九十七元 │
├───┼───────┼───────┤
│ 二 │新臺幣二萬七千│新臺幣二萬四千│
│ │元 │八百零七元 │
├───┼───────┼───────┤
│ 三 │新臺幣二萬七千│新臺幣二萬四千│
│ │元 │八百零七元 │
├───┼───────┼───────┤




│ 四 │新臺幣五千七百│新臺幣五千三百│
│ │七十元 │十六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