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47號
CLEV,103,壢簡,47,201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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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玉蓮
訴訟代理人 李炫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
7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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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