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55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陳櫻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里區○○路00○0 號,此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而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 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陳櫻蘭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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