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46號
TNDV,90,訴,446,200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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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 分之一點八六五計算,並隨基本放款利率調整,如有未按期攤還,依借據 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視為全部到期,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後兩造並約定調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 點五二。詎上開償務,被告甲○○只償還本金五十萬八千七百八十四元, 及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止之利息,尚餘二百九十九萬一千二百十六元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吳秀 為被告甲○○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依兩造前揭約定,被 告應償還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變更利 率申請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各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本件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陳述略稱:
一、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授信約定書、授信約定書是我們簽的沒錯,也的確有拿到這些錢,但是八 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把房子賣給訴外人黃忠源,當時黃忠源有要求原告將貸 款人變更,但是原告的襄理告知,如果重新貸款,貸不到那麼多錢,因為 伊與黃忠源是老朋友,就相信他,而沒有變更貸款人,希望銀行能調降利 率,並請求給予期限談和解。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四 日向原告借款三百五十萬元,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八六五計 算,並隨基本放款利率調整,如有未按期攤還,依借據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視為全部到期,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後兩 造並約定調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二。詎上開償務,被告甲○○只償還本金 五十萬八千七百八十四元,及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止之利息,尚欠如聲明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 定書、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變更利率申請書、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各一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二百 九十九萬一千二百十六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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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