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訴字,102年度,1107號
CLEV,102,訴,1107,201409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黃合妹
      謝真仁
      謝真隆
      謝祥嘉
      謝祥裕
      謝旻潔
      謝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真城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8,107 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