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1122號
SJEV,103,重簡,1122,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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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合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雄
訴訟代理人 洪榮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鴻勝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8,02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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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鴻勝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