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1108號
SJEV,103,重簡,1108,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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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勳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湧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
7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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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勳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