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797號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被 告 豐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豐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 ○區○○00000號五樓,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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