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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1566號
SJEV,103,重小,1566,201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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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被   告 弘采拉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弘采拉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4 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8 月2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於同年8月 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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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采拉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