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即林素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