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54號
TNDV,90,訴,154,200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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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即林素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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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