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35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謝明憲
被 告 王俐婷(原名:王美妹即陳王美妹)
陳能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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