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陳佩汶即光庭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舜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
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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