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355號
KSBA,102,訴,355,2014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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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柯水財
 柯金生
 柯水元
 柯金文
 柯錦德
 柯錦龍
 柯錦凰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前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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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