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堯東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93 元,應徵裁
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6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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