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397號
KSEV,103,雄補,1397,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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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朱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 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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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