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90年度,8號
TNDV,90,勞簡上,8,200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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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冠華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一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又上開規定於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提起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 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 項如下:(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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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華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