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945號
KSEV,103,雄小,945,201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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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94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薪蕾即吳昕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采嫚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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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