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林裔緁即林依凡即劉繐鳳
林銀珍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149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2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26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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