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賴忠
葉元昌
被 告 洪何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147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 年8 月6日上午9 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
3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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