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原 告 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高進治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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