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3年度,45號
KMEV,103,城簡,45,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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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45號
原   告 承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欽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王海祥核發支付命令(10
3 年度司促字第68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3,5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
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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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