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張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岳忠、張榮燦、劉桂榮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依
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139,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劉岳忠、張榮燦、劉桂榮等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