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235號
FYEV,103,豐補,235,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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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張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岳忠張榮燦劉桂榮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依
  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139,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劉岳忠張榮燦劉桂榮等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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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