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90號原 告 賴廷熾被 告 陳彥璋 陳柏達 陳永宗 陳玉玶 張朝祥 陳朝煌 陳俊誌 陳俊琿 陳元彬 陳淑惠 陳淑貞 陳滄河 陳聰煜 洪豫勳 洪予斌 鄭洪瓊珠 洪惠美 李瑛峻 李瑛文 李瑛德 李錦華 李錦薇 張榮樺 張啟亮 張啟荃 張純真 陳秀梅 陳榮山 陳榮祥 程陳淑珍 陳游琴 陳奕明 陳彥君 李陳盞 林陳治 洪陳啋 陳阿滿 陳春發 陳俊良 陳原洲 陳原豐 陳振榮 陳東成 陳清洲 陳君豪 陳栢峯 陳明哲 陳涖富 林瑛傑 林瑛逸 謝瑞月 陳明潭 陳明深 陳秋 張國政 張國俊 張素琴 張恩靜 張國在 張國勇 張淑真 張文玲 張文琪 張相湶 湯勝鋒 江文翔 湯澡瑛 嚴隆勇 嚴啟能 嚴媚馨 嚴珮純 張玉英 李張玉女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0000000元(205.2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00元=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42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尚欠裁判費1326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二、原告另應具狀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予本院。三、本件被告如有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情形,亦請原告依法 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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