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3年度,369號
FYEV,103,豐簡,369,201408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楊連發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被   告 廖明崧
      廖宜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明崧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3,268,560元(即408.57X8000=0000000),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原告僅繳納
2,870元,尚欠3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