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虎小字第65號
原 告 廖淑媛
被 告 曾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