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3年度,254號
HLEV,103,花簡,254,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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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254號
原   告 高忠平
訴訟代理人 田慶璋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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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