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3年度,157號
HLEV,103,花小,157,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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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畯源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被   告 張國一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1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8月22 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戴國安
    通 譯 李馨怡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73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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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