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438號
KSYV,103,監宣,438,201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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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曾寶珠 
相 對 人 曾蔡黑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 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8月7日寄 存送達於聲請人,依法業於同年8月1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 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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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