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237號
KSYV,103,家救,237,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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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阮清心
相 對 人 王信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3年度家 調字第158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並提出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 審查表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及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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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