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51號
KSYV,102,監宣,251,2014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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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51號
                  102年度監宣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許盟崧
非訟代理人 侯惠子
聲 請 人 許意朗
非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人許瑞德
之程序監理
人     林夙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許瑞德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監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元,並由聲請人許盟崧許意朗平均負擔及先行預納。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 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 項酬金,法定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 。」、「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 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 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 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 要費用在內。」,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2 人請求對許瑞德(為聲請人2 人之父親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依職權 裁定選任林夙慧律師擔任許瑞德之程序監理人,嗣程序監理 人與聲請人2 人及許瑞德進行訪視及評估後,業已提出建議 報告書暨相關附件資料供本院參考。而程序監理人表示其進 行面談、電話訪談、至護理之家瞭解許瑞德生活照顧之情形 等,共計花費數十小時,爰請求法院酌定報酬新台幣(下同 )16,000元等語,本院參考上揭法條規定之報酬標準,並參 酌程序監理人有與聲請人2 人進行面談、電訪、親自至護理 之家瞭解許瑞德之照護狀況,並進行評估、撰寫書面報告及 所花費時間、事件繁簡等,及聲請人2 人對於上揭程序監理 人請求之金額均表示無意見等情狀,認為程序監理人請求之 金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揭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聲 請人2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同意平均負擔並願先行預納,是 本院為使程序順利進行,爰諭知上揭報酬,應由聲請人2 人



平均負擔及先行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並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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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