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嘉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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