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奕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民
訴訟代理人 廖敏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刊登 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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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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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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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豐毓機械工程│奕通工程有│台灣銀行博│000000000000│102,375元 │103年1月7日 │AH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限公司 │愛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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