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1號
KSDV,103,金,1,201408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黃昶翔
      張保成
      邱彰誠
      黃國鈞
      黃舒莉
      陳柏升
前列六人 黃重義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徐鳳婷
      戴靜心
      楊淑惠
      劉建國
前列一人  姜治本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蘇炳堂
      粘美珍
      郭美惠
      張蔡金廚
      楊丁吉
      葉明秀
      張碧貞
      葉邱菊英
被   告 林再居(更名:林鈺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
年度附民字第507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03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黃重義黃昶翔、徐鳳 婷、戴靜心楊淑惠劉建國蘇炳堂張保成邱彰誠郭美惠黃國鈞張蔡金廚楊丁吉黃舒莉葉明秀、張 碧貞、葉邱菊英陳柏升原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一 「起訴請求金額」欄位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02 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



,具狀減縮聲明為請求如附表一「減縮後金額」欄位所示款 項(本院卷第121 頁),核其減縮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
二、本件原告徐鳳婷戴靜心楊淑惠粘美珍張蔡金廚、楊 丁吉葉明秀張碧貞葉邱菊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1 月24日起至99年12月21日止,擔任 神洲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洲公司)之負責人。其 明知神洲公司並未申請當時證券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申請核准經營任何證 券業務,亦未獲得許可或發給許可證照,依法不得為本國或 外國有價證券之承銷、買賣、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 券業務;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及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時,非經主 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竟自97年 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陸續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 (即每張3 萬元)之價格向江慧頻訂購均宣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均宣公司)之未公開發行股票及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冠利運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股票後,並由江慧頻提 供均宣公司及冠利運公司之營運計畫書、投資講座之講師, 被告則提供神洲公司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 營業處所,以辦理上開公司股票說明會之方式(97年3 月至 5 月間辦理均宣公司股票說明會、97年9 月至11月間辦理冠 利運公司股票說明會),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促銷均宣公司 及冠利運公司之股票,而從事分析、推薦之顧問事務及經營 證券業務,並從中賺取每張股票約3,000 元至5,000 元不等 之價差利益。嗣原告等人於97年3 月至12月間,先後陸續向 被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均宣公司股票及附表三所示之冠利 運公司股票,並分別匯款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之 女林小楨開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下稱合庫屏南分行 )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及冠利運公司之上海商業 儲蓄銀行營業部(下稱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因而受有損害。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02 年度金 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 0 元折算1 日,併科罰金120 萬元在案,嗣經上訴後,為台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改 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120 萬元在案。而被告為 圖一己之私利,惡意詐騙原告,致原告多年積蓄、血汗錢血



本無歸,損失慘重,且被告於審理期間,蓄意拖延時間,拒 不和解,顯無悔改誠意。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 附表一「減縮後金額」欄位所示款項;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 1 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法 經營證券業務罪而遭論罪處刑,而上開法條係主管機關基於 行政管理所為之規定,如有違反,所侵害之法益乃屬國家社 會法益,並非個人私權法益,是並非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 指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之屬;且被告僅提供營業處所辦理 公司股票說明會,並未施用詐術,上開刑事案件之起訴書中 亦載明被告並無詐欺犯意,原告等之損害純屬投資失利,而 就詐欺取財部分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故亦無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所指之侵權行為可言;況原告所購買之股票固尚未上市 ,但亦非不得買賣,被告縱違反上開規定出售股票予原告, 惟高報酬之投資工具,必然伴隨高風險,原告多有在集中交 易市場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買賣之經驗,當有此認知及 自主評估與自我判斷之能力,原告投資不如預期致其投入資 金無法全額回收,與被告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亦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尚屬無據。且原告逕以當初購買股票之金額作為渠等損害金 額之依據,亦無理由。況本件刑事部分於100 年初即已由檢 察官進行偵查,原告等人於接受檢察官調查時,應已實際知 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惟原告等卻遲至102 年12月10日始提 起本訴,其請求權顯已罹於時效,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等語, 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於97年1 月24日起至99年12月21日止,擔任神洲公司之 負責人。其自97年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陸續以每股30 元(即每張3 萬元)之價格向江慧頻訂購均宣公司之未公開 發行股票及冠利運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股票後,並由江慧頻提 供均宣公司及冠利運公司之營運計畫書、投資講座之講師, 被告則提供神洲公司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 營業處所,以辦理上開公司股票說明會之方式(97年3 月至 5 月間辦理均宣公司股票說明會、97年9 月至11月間辦理冠 利運公司股票說明會),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促銷均宣公司 及冠利運公司之股票,而從事分析、推薦之顧問事務及經營 證券業務,並從中賺取每張股票約3,000 元至5,000 元不等



之價差利益。嗣原告等人於97年3 月至12月間,先後陸續向 被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均宣公司股票及附表三所示之冠利 運公司股票,並分別匯款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之 女林小楨開設於合庫屏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戶及冠利運公司之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㈡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以 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 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併科罰金120 萬元在案,嗣 經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以同一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 120 萬元在案。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 得拒絕給付;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 第128 條前段、第144 條第1 項、第19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7 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 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 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另關於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 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 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 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例要旨、97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裁判 要旨均同此旨)。
㈡查原告等(除黃昶翔外)前於99年9 月16日以被告及訴外人 林建豐等人販售均宣公司及冠利運公司股票涉嫌詐欺為由, 具狀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有刑事告訴 狀附卷可參(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020號 卷第1 頁),而黃昶翔雖未列名於刑事告訴狀上,然上開刑 事告訴狀所檢附之證物中,乃包含黃昶翔所提供之身分證、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等證物 資料(同上卷第152 、153 頁),且於上開刑事案件中擔任 告訴代理人之黃重義黃昶翔之父,黃重義並於99年10月4 日警詢中明確表示受黃昶翔委託至警局說明遭詐騙經過等語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877 號卷第54頁 ),足見黃昶翔與其他原告於99年9 月16日對被告提出刑事 詐欺告訴之時,應即已知悉本件侵權行為之損害及賠償義務 人,則縱被告對原告等有侵權行為存在,原告至遲應於101



年9 月16日以前對被告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請求, 然原告卻遲至102 年12月1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附民起訴狀 收文戳章參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請求權自均已罹於 時效,則被告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自非無據。是渠,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減縮後金額」欄位所示款項, 即屬無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被 告拒絕給付,為有理由,是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一 「減縮後金額」欄位所示款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於本院審理期間,本件亦無其他必要訴訟 費用,是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起訴請求金額 │減縮後金額 │
├──┼────┼───────┼──────┤
│1 │黃重義 │ 287,000元 │ 187,000元 │
├──┼────┼───────┼──────┤
│2 │郭美惠 │ 255,000元 │ 175,000元 │
├──┼────┼───────┼──────┤
│3 │黃國鈞 │ 235,000元 │ 175,000元 │
├──┼────┼───────┼──────┤
│4 │邱彰誠 │ 830,000元 │ 730,000元 │
├──┼────┼───────┼──────┤
│5 │張保成 │1,090,000元 │ 890,000元 │




├──┼────┼───────┼──────┤
│6 │張蔡金廚│1,090,000元 │ 890,000元 │
├──┼────┼───────┼──────┤
│7 │蘇炳堂 │ 219,000元 │ 119,000元 │
├──┼────┼───────┼──────┤
│8 │徐鳳婷 │ 800,000元 │ 595,000元 │
├──┼────┼───────┼──────┤
│9 │劉建國 │ 357,000元 │ 119,000元 │
├──┼────┼───────┼──────┤
│10 │楊淑惠 │3,864,000元 │1,288,000元 │
├──┼────┼───────┼──────┤
│11 │楊丁吉 │ 714,000元 │ 238,000元 │
├──┼────┼───────┼──────┤
│12 │戴靜心 │ 714,000元 │ 238,000元 │
├──┼────┼───────┼──────┤
│13 │陳柏升 │ 179,000元 │ 119,000元 │
├──┼────┼───────┼──────┤
│14 │黃舒莉 │ 270,000元 │ 190,000元 │
├──┼────┼───────┼──────┤
│15 │葉明秀 │ 213,000元 │ 71,000元 │
├──┼────┼───────┼──────┤
│16 │張碧貞 │ 163,000元 │ 83,000元 │
├──┼────┼───────┼──────┤
│17 │葉邱菊英│ 249,000元 │ 83,000元 │
├──┼────┼───────┼──────┤
│18 │黃昶翔 │ 132,000元 │ 92,000元 │
└──┴────┴───────┴──────┘
附表二:
┌─┬───┬─────┬─────┬───────┐
│編│姓 名│ 股票名稱 │金 額│ 購得股票張數 │
│號│ │ │ │ (股數) │
├─┼───┼─────┼─────┼───────┤
│1 │邱彰誠│均宣公司 │ 177,000元│3張(3,000股)│
│ │ │ ├─────┼───────┤
│ │ │ │ 60,000元│3張(3,000股)│
│ │ │ ├─────┼───────┤
│ │ │ │ 78,000元│6張(6,000股)│
├─┼───┼─────┼─────┼───────┤
│2 │黃重義│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0,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13,000元│1張(1,000股)│
├─┼───┼─────┼─────┼───────┤
│3 │郭美惠│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0,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13,000元│1張(1,000股)│
├─┼───┼─────┼─────┼───────┤
│4 │黃國鈞│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0,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13,000元│1張(1,000股)│
├─┼───┼─────┼─────┼───────┤
│5 │黃昶翔│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0,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13,000元│1張(1,000股)│
├─┼───┼─────┼─────┼───────┤
│6 │楊淑惠│均宣公司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95,000元│5張(5,000股)│
│ │ │ ├─────┼───────┤
│ │ │ │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177,000元│3張(3,000股)│
│ │ │ ├─────┼───────┤
│ │ │ │ 200,000元│10張(10,000股)│
│ │ │ ├─────┼───────┤
│ │ │ │ 260,000元│20張(20,000股)│
└─┴───┴─────┴─────┴───────┘
附表三:
┌─┬───┬─────┬─────┬───────┐
│編│姓 名│ 股票名稱 │金 額│ 購得股票張數 │
│號│ │ │ │ (股數) │
├─┼───┼─────┼─────┼───────┤
│1 │黃重義│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36,000元│3張(3,000股)│
├─┼───┼─────┼─────┼───────┤
│2 │郭美惠│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4,000元│2張(2,000股)│
├─┼───┼─────┼─────┼───────┤
│3 │黃國鈞│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4,000元│2張(2,000股)│
├─┼───┼─────┼─────┼───────┤
│4 │邱彰誠│冠利運公司│ 295,000元│5張(5,000股)│
│ │ │ ├─────┼───────┤
│ │ │ │ 120,000元│10張(10,000股)│
├─┼───┼─────┼─────┼───────┤
│5 │張保成│冠利運公司│ 590,000元│10張(10,000股)│
│ │ │ ├─────┼───────┤
│ │ │ │ 300,000元│25張(25,000股)│
├─┼───┼─────┼─────┼───────┤
│6 │張蔡金│冠利運公司│ 590,000元│10張(10,000股)│
│ │廚 │ ├─────┼───────┤
│ │ │ │ 300,000元│25張(25,000股)│
├─┼───┼─────┼─────┼───────┤
│7 │蘇炳堂│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60,000元│5張(5,000股)│
├─┼───┼─────┼─────┼───────┤
│8 │粘美珍│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180,000元│18張(18,000股)│
├─┼───┼─────┼─────┼───────┤
│9 │徐鳳婷│冠利運公司│ 295,000元│5張(5,000股)│
│ │ │ ├─────┼───────┤
│ │ │ │ 300,000元│25張(25,000股)│
├─┼───┼─────┼─────┼───────┤
│10│劉建國│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60,000元│5張(5,000股)│
├─┼───┼─────┼─────┼───────┤
│11│楊淑惠│冠利運公司│ 118,000元│2張(2,000股)│




│ │ │ ├─────┼───────┤
│ │ │ │ 120,000元│10張(10,000股)│
├─┼───┼─────┼─────┼───────┤
│12│楊丁吉│冠利運公司│ 118,000元│2張(2,000股)│
│ │ │ ├─────┼───────┤
│ │ │ │ 120,000元│10張(10,000股)│
├─┼───┼─────┼─────┼───────┤
│13│戴靜心│冠利運公司│ 118,000元│2張(2,000股)│
│ │ │ ├─────┼───────┤
│ │ │ │ 120,000元│10張(10,000股)│
├─┼───┼─────┼─────┼───────┤
│14│陳柏升│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鄭夙│ ├─────┼───────┤
│ │芬以陳│ │ 60,000元│5張(5,000股)│
│ │柏升名│ │ │ │
│ │義投資│ │ │ │
│ │) │ │ │ │
├─┼───┼─────┼─────┼───────┤
│15│黃舒莉│冠利運公司│ 118,000元│2張(2,000股)│
│ │ │ ├─────┼───────┤
│ │ │ │ 72,000元│6張(6,000股)│
├─┼───┼─────┼─────┼───────┤
│16│葉明秀│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12,000元│1張(1,000股)│
├─┼───┼─────┼─────┼───────┤
│17│張碧貞│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4,000元│2張(2,000股)│
├─┼───┼─────┼─────┼───────┤
│18│張碧貞│冠利運公司│ 59,000元│1張(1,000股)│
│ │ │ ├─────┼───────┤
│ │ │ │ 24,000元│2張(2,000股)│
└─┴───┴─────┴─────┴───────┘

1/1頁


參考資料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